檢方指出,張經魁被查出從今年4月開始到8月,夥同參選議員的莊清南,將現鈔放在紙袋中,交付給4名草屯鎮的里長及3名鎮民代表,請他們幫忙買票,而賄選金額從新台幣5萬到15萬元不等。
檢方表示,張經魁交錢時要求對方支持自己或要求不要投給對手,或是稱要贊助對方競選經費,不過4名里長拒絕,其中1名里長拒收時,張經魁還將賄款放在里長的貨車後座,這名里長事後親自歸還賄款。
不過有一名陳姓鎮民代表收了張經魁10萬元的賄款,而張經魁、莊清南遭檢方約談到案時,否認賄選,檢方認為,張經魁等3人所為已違反選罷法,將3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