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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向管制 廢食用油出口需先申請

中央廣播電台/沈雅雯 2014.12.27 00:00
劣油食安事件燒出台灣廢食用油的管制漏洞,環保署今天(27日)表示,為了確保流向與用途,未來廢食用油如果要出口轉做生質燃油,業者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報,透過統一的稅則號列管制,才能出口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

今年9月台灣爆發不肖業者將餿水油、廢食用油回收再製成食用油,引發食安危機,其中,廢油流向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環保署先前祭出管理措施,全面納管回收個體戶業者「小蜜蜂」與大型的餐飲、食品製造業者,同時規定國外的廢食用油不得進口到台灣。

由於廢食用油可以轉做生質燃料、馬路標線等用途,具有經濟價值,過去如果是來自家戶、學校等非事業單位產出的廢油,出口時不需要申請,但為了確保其用途與流向,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代理處長賴瑩瑩27日表示,未來這些廢食用油出口也必須申報,同時只能出口到具有處理設施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賴瑩瑩說:『(原音)未來的廢食用油出口,不管你是一般廢棄物還是事業廢棄物,都要向我們的地方環保局申請許可,通過許可之後,我們有給一個稅則列號,用這個稅則號列我們才能夠掌握流向,確保它出到國外是再利用的用途。』

新規定預計明年1月底前上路,業者如果違法出口非事業單位產出的廢油,可罰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至於違法出口事業單位產出的廢油,則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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