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說,本月以來經濟部共召開3次旱災緊急應變小組工作會議,均邀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的代表與會。
會議當中,雙方已交換水情應變措施的資訊,更換首長之縣市亦請對新任首長進行說明。
行政院表示,為避免進入第3階段分區供水的限水措施,對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經濟部應變小組經與各部會充分討論後於日前決定,在兼顧糧食安全及民生經濟穩定前提下,決定停灌休耕部分灌區,藉以移用農業用水以供社會大眾用水需求,實在是「不得已的必要措施」。
至於停灌休耕是否給予農民補償?行政院表示「依法辦理」,也就是水利法第19條。
水利法第19條規定,「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家用及公共給水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行政院表示,由於台灣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多數由自來水公司管線一併提供,無法停止工業而僅提供民生供水,因此決定停止農業水權後相關損害,由農委會、科技部及經濟部共同負擔。
至於補償標準部份,行政院指出,依據「水利法19條」規定,需補償原用水人損失,補償原則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由水利署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水利署係依據農委會以政府最新發布之農業年報中,被調用地區前一年(2013年)之農家賺款,另加5%以反映物價之成長為依據,詳細補償內容及執行細節,則由農業單位依相關機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