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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攤商廢油 須審核才能出口

中央商情網/ 2014.12.26 00:00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2014年12月26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未來廢油回收業者必須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才可以將家戶、攤商廢食用油出口到其他國家,新規定預計民國104年1月底前上路。

9月初爆發有不肖業者將餿水油、廢食用油回收再製成為食用油,引發全民食安危機。廢油主管部會環保署因此推動廢油回收機制,並且禁止廢油進口等,以防廢油再次被民眾吃下肚。

環保署今天宣布,未來家戶、學校及機關團體等其他非事業單位產出的廢食用油,必須備齊廢棄物來源等相關文件,並經地方政府審查同意後,才可輸出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會員國,交給有處理設施的業者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代理處長賴瑩瑩受訪時說,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廢油回收商若向小吃攤商收購廢油,不需申請許可就能直接出口到其他國家,為避免廢油輸出國外後遭到不當使用,才會提出這項新規定,最晚民國104年1月底前可正式實施。

不過,賴瑩瑩強調,若業者出口的廢油混摻了餐館業等事業單位跟小吃攤商產出的廢油,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出規定辦理。

賴瑩瑩說,業者如果違法出口非事業單位產出的廢油,可罰1200元至6000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可按日連續處罰;至於違法出口事業單位產出的廢油,則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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