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41226 16:57:37)為配合103年6月18月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應酒精管理實務之需,財政部爰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配合本法第10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9條新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將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申請設立規定,移列至該審查辦法集中規範,並合併現行條文第4條及第6條為申請經營未變性酒精之製造或進口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之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2條)

三、配合本法第4條第4項新增未變性酒精之進口用途規定,並落實分流管理原則,除修正進口各項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報關時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外,增訂酒精進口後變更用途之申請機制,及定明其倉儲地點限制。復為簡政便民,增訂酒精進口業者進口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使用,酒精成分達99.5%以上,且單位包裝容量為5公升以下之無水酒精,免再檢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四、配合本法第53條刪除現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產製、進口或販賣6個月至1年之處罰,增訂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規定,修正相關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13條)

五、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俾配合本法施行。(修正條文第15條)

新聞稿聯絡人:員科長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分機510

附件:「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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