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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項金融業務 明年可望電子簽章

中央商情網/ 2014.12.25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4年12月25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力推動BANK3.0政策,預計年底完成法令修正、銀行業整備工作,明年相關業務有中長期償還放款契約等8項業務適用電子簽章法。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民國91年曾公布有17項金融業務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現在因應行動通訊及網路時代來臨,促進消費者便利,做出以上新決定,以利金融業儘早掌握商機,並推展相關業務。

她說,重新考量的指標有三項,一、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控管機制已與時俱進,例如過去有的業務文書紙本太多,現在已可掃瞄處理;二、電子化作業有利環保推動;三、有利消費者的便利與安全。

12年前原本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17項金融業務,邱淑貞說,其中計有8項列為可適用業務。

這8項包含銀行法第14條的「中長期償還放款契約」;銀行法第31條的「開狀或承兌契約」,這部份當初就是因為文件多,現在技術上已可處理;銀行法第104、108條的「信託契約」、「書面同意」。

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的「書面保密措施」;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10、29條的「動產擔保交易契約」、「證明書」、「請求再行出賣之書面」。

另9項則維持在排除適用項目,以後再檢討;包含銀行法第30條的「書面承諾」;金融機構合併法第8、9、10至12條的「合併契約書」、「書面異議」、「書面通知、書面異議及契約書」。

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5、27、32、34條的「讓與契約」、「轉換契約」、「合併契約及表示異議股東請求收買持股之書面」、「分割契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的「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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