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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性騷緩起訴不得任保母

中央社/ 2014.12.2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5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曾有性侵害、性騷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罹患精神疾病或經認定身心狀況違常者,應駁回其提供托育服務申請。

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不過,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未滿18歲者,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受訪表示,過去犯性侵害或性騷擾都要有罪判決確定才不能擔任保母,但有些緩起訴案例對兒少有不當行為,當保母有很大疑慮,明文入法排除是確保兒少權益。

她說,現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兩小無猜」狀況,這和惡意侵犯不同,排除未滿18歲、因兩小無猜而觸法者。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王育敏提案,明定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

王育敏表示,過去曾發生爸媽把小孩丟包在高速公路上情事,若順利修法,這種情況屬重大對小孩不利、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狀況,可用較嚴重罰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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