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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強制性檢驗之業別年底上路,請業者及早因應

大成報/ 2014.12.25 00:00
【本報訊】今年12月31日起,「水產食品工廠」、「肉類加工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品工廠」、「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取得查驗登記者)」,須對公告規定應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依政府公告或國際間認可的檢驗方法,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如未依規定執行強制性檢驗,依食安法最高可罰300萬元,食藥署呼籲相關食品業者提早規劃實施,以免受罰。為周延國內食品衛生安全把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納入「業者自律、機構驗證、政府稽查」的食品安全三級品管概念,其中第一級品管即是業者落實自主管理,除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並可藉由自主檢驗方式確認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而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的責任,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第7條,分階段公告不同業別應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關鍵性事項進行強制性檢驗。

目前衛福部已於103年8月21日發布的「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及10月24日發布的「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要求「水產食品工廠」、「肉類加工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品工廠」、「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取得查驗登記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等6大業別實施強制性檢驗,除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自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餘等5大業別自103年12月31日起實施。為使強制性檢驗公告相關規定更臻明確,食藥署彙整食品業者對強制性檢驗公告疑義的說明,更新於相關Q&A問答集,請逕上食藥署官網(www.fda.gov.tw)的「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查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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