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書指出,49歲許姓婦人懷疑林女與老公有染,被控於去年12月間,寄一封內有1枚保險套的信件,收件者為林女服務的牙醫診所,陳姓同事拿出保險套,發現信封內還有封寫給林女的信,遂將保險套交給林女。
1個多月後,林母在上班處收到一封信,有寫著林女名字、「請還我老公」、「請不要在偷來暗去了」、「否則找吳先生談」等字條,還有情趣用品跳蛋、男性性器官自慰棒與潤滑液等物,林母質問女兒,到底在外做錯什麼事,讓林女深感名譽受損,控告許婦公然侮辱。
檢方調查時,許婦否認寄情趣用品等物給林女,紙條上的字跡經查也非許婦筆跡,信封、字條上也沒採到許婦指紋,無證據顯示兩封信是許婦寄的。
此外,檢方認為,信的內容雖損害林女名譽,但她收信時,僅有同事及母親得知此事,尚未達到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然程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