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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擬立規範

中央商情網/ 2014.12.24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4年12月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為落實自治管理,草案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要加入全國性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草案明訂,未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消防設備人員懲戒,按其情節輕重,懲戒內容包括警告、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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