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純敬指出,現今建築型態多元,每個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都不盡相同,有的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上載明的停車空間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的不符,常導致消費糾紛。
為此,內政部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預售屋的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買賣契約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佔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例如停車空間面積包含車位面積、車道面積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的合計,契約也應明列車位型式是平面式或機械式車位。建商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且要求改善。
此外,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內政部也已明定預售屋得登記的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