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同志‧沒有不一樣
蕃論戰/許慧儀/專欄
11 年前
12月22日‧台灣最高民意機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史上第一次企圖動搖自1930年以來所制定的「民法」基本婚姻架構,這也是自從2006年立法院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而遭阻擋於院會一讀前,首遭讓大幅度提出修正的「民法」法律修正案進入委員會進行實質詢答與討論。
筆者以作為一個起草2006年台灣首部「同性婚姻法」的觀點觀察這8年多來台灣社會對於同志戀情、同志婚姻態度的變化,確實是逐漸趨於友善的,且能夠被理解與接受的。另一方面,也感嘆政府部門對於同性婚姻的觀點與態度卻依然食古不化、停滯不前,無法跟上社會進步的速度。事實上,在同志議題上,一般人的態度大多可粗略地分為四種。第一種:我完全接受同性戀;第二種:我接受同性戀,不論是婚姻或非婚姻的形式,但只要不是我或我的孩子;第三種:我堅決反對同性戀;第四種:我不完全反對同性戀,只要不是進入「婚姻」的形式。而激進具有婚姻家庭意識的宗教團體,則大部分屬於第四種樣態。確實,各種態樣也都有各自不同的擁護者。
12月22日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志團體透過立法委員提出修法,企圖將歷行數百年的「夫妻」傳統體制,更改為「配偶」也就是不限於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對固守傳統夫妻制度的民眾或是老一輩人來說,可說是瓦解及顛覆根深蒂固的人倫觀念。而再回到法律範疇來看,民法施行迄今,「婚姻」的定義均是建構在男女異性的結合才生效力,也就是民法畫定了一條虛線來區別異性戀與同性戀,對同性戀來說,結婚是被禁止的,因為民法中明確規定不允許「同性」結婚,但這卻不是傳統上的性別歧視,而是純粹「性傾向」的歧視。當然這樣迂腐性的法律條文更讓同志朋友大聲疾呼:「我們結婚,究竟是礙到了誰?」
8年前,立法院的首部「同性婚姻法」,是以一部專法的形式明確將同志婚姻區隔於一般異性戀婚姻,但其所享有的各項權利與福利均與異性戀婚姻無異;如今,同志團體撼動了施行近百年的「民法」,其所遭遇到的困難與阻礙可說是更加難以預測。未來,同志團體究竟要如何克服這些障礙以及進一步尋求團體內的共識,是一大考驗。此外,加上陳舊行政部門的迂腐觀念,如何殺出重圍,更是一大挑戰。法務部次長說:「目前社會仍存在諸多歧見與爭議,不宜修改民法,而應該增進溝通,逐步保障同志者權益,不然會衝擊現有婚姻制度。」但,存在最多歧見、爭議、最沒有溝通與共識的,不就是行政部門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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