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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銘:代子公司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3日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蘇州隆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23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12/2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蘇州隆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蘇州隆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5993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3536(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3536(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4975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965.計息方式:不適用6.還款之:(1)條件:不適用(2)日期: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353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8.4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財務報表資訊提供,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年第3季及蘇州隆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103年第2季,係經會計師查核後之資訊。美元匯率為31.635。本案生效日103年12月23日決議後生效(實際交易日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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