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三輪以上慢車,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明溱在提案說明表示,南投縣政府曾召開「集集鎮申請四輪人力自行車行駛合法化研商會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在會中表示,依現行慢車定義,僅限於「三輪」人力客貨車,對於「三輪以上」人力車輛開放行駛,有適法性疑慮。
他說,依現行規定,三輪以上客、貨車就不屬慢車範圍,實有用詞疏失疑慮,導致執法單位只能依法開罰。三輪以上慢車理應包含四輪慢車,僅因法律用詞不明確,以致爭議,實在不合理,提案修法讓法理一致,促進觀光旅遊發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三輪以上慢車,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