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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輪胎紋不夠深可罰

中央商情網/ 2014.12.23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14年12月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若汽車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對於輪胎胎紋深度不足並無罰則,因此,行駛高、快速公路途中,若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等情事,依現行規定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提案表示,為了提高國道行車安全,並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因此提案增列。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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