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先前簽署第657號國務院令,並在今天公布這項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報導指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第2款原規定,外商獨資、中外合資銀行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新條文則將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營運資金的規定刪除。
此外,條例原規定,外資銀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在大陸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等條件;新條文則修改為在大陸開業1年以上,並刪除前2年連續盈利的規定。
同時,原規定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控股股東,應在大陸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新條文也告刪除。
大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這一修改是給予外資銀行與陸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無論中資還是外資,國有還是民營,在政策、法規上都應該一視同仁,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大陸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說,外資銀行進入大陸以來,發展較為緩慢,市場比重有減無增,受資本的約束是主要原因,如今刪除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可說是為外資銀行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