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璨圓光電:公告本公司與晶電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請求轉換程序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1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92.公司名稱: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與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電公司)將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30日(股份轉換基準日)完成股份轉換,為使本公司所發行國內第四次可轉債(下稱璨圓四可轉債)債權人充分了解其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之權利,本公司特此通知璨圓四可轉債債權人,其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得向本公司請求將璨圓四可轉債直接轉換為晶電公司股份。8.因應措施:一、本公司與晶電公司於103年6月30日簽訂股份轉換契約,約定晶電公司以股份轉換之方式,使本公司成為晶電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經雙方股東會於103年9月1日決議通過,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股份轉換基準日定為103年12月30日。二、由於本公司股份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璨圓四可轉債亦將於同日終止櫃檯買賣,考量雙方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本公司與晶電公司業於上開股份轉換契約第16.2條約定,該可轉債尚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轉換權者外,於取具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債權人得依相關法令、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以及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請求將璨圓四可轉債轉換為晶電公司普通股。三、璨圓四可轉債之轉換程式及相關時程茲說明如下:(一)自103年12月18日起至103年12月30日止,依據櫃買中心規章暨璨圓四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璨圓四可轉債停止轉換,但仍得在櫃買市場交易至103年12月23日止。(二)自103年12月31日起,至璨圓四可轉債到期日前10日(106年7月21日)止,除該可轉債依法停止過戶期間、或依晶電公司股票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及晶電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合併或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3個營業日起到合併或分割基準日止等停止轉換期間外,璨圓四可轉債債權人得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所定轉換價格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即本公司普通股3.603股換發晶電公司普通股1股),將璨圓四可轉債直接轉換為晶電公司普通股,意即依璨圓四可轉債目前轉換價格新台幣20.6元及換股比例計算得出新台幣74.2元,璨圓四可轉債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直接轉換為晶電公司普通股1,347股;日後該可轉債之轉換價格依該發行及轉換辦法而有變更,將另行公告。璨圓四可轉債債權人欲依前述申請將該可轉債轉換為晶電公司普通股者,其轉換程序如下;日後若有變更,將再予另行公告。1、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轉換),並檢附相關檔案,由交易券商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2、債權人務必填具「債權人轉換同意書」,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最遲請在向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轉換日後之第2個營業日(含)前,將「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若未同時備妥第1、2點之檔案者,視同申請轉換資料不完備,股務代理機構得予以退件辦理。「債權人轉換同意書」之表格,請至本公司(http://www.forepi.com.tw/投資關係)、晶電公司(http://www.epistar.com.tw/投資人服務/股東服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honsec.com.tw/股務代理/相關檔案下載/其他)等官網下載或索取。3、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及「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債權人之集保帳戶。(三)璨圓四可轉債債權人不欲轉換取得晶電公司股份者,仍得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行使其權利,併予敘明。四、璨圓四可轉債過戶事宜璨圓四可轉債將於103年12月30日終止櫃檯買賣,日後凡持有該債券而尚未辦理過戶之債權人,請於非停止過戶期間內,至原交易券商填具相關過戶表單,並檢附完稅稅單及相關檔案,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辦理。五、對上述如有疑問,請洽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一)地址:(10680)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二)電話:02-2326-8818(三)傳真:02-2701-935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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