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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可: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19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2/18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8/25~103/10/245.實際買回期間:103/10/21~103/10/24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為顧及市場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買回部分股份,故未予全數執行完畢。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1、依本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董事會通過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1,200,000股,買回期間為民國103年8月25日至103年10月24日,以供辦理註銷股份之用途。截至買回期間屆滿日止,實際買回股數為247,000股,平均買回單價為391.16元。2、考量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提案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轉讓股份予員工」,並依相關規定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3、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等事宜。4、本次所買進庫藏股轉讓員工之認股基準日擬授權董事長決定。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Ginko International Co., Ltd.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全職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含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經呈報本公司董事長同意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可認購之股數,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他員工 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五、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 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 數+新股發行股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並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無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六點二三,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摘錄自董事會聲明書)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Ginko International Co., Ltd.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306元至每股408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皆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408元計最高為489,600仟元,依據該公司一○三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3,882,767仟元,加計普通股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2,780,380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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