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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混米最重罰1500萬 散裝也納管

自由時報/ 2014.12.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有鑑於國內曾爆發國產米與進口米混摻事件,農委會新修正糧食管理法,昨天正式上路,未來類似事件最高可重罰一千五百萬元。此外,散裝米也要納入規範。

農委會強調,為避免廠商利用更換品牌方式繼續販售違規產品及規避處罰,已修正裁量基準;糧商經通知限期改正後,於一年內再次被查獲其他不同產品違反相同規定者,將不再通知限期改正,直接開罰。

廣告不實未改正 可重罰400萬

昨起施行的新版糧食管再理法主要有六項重點,包括國產米與進口米禁止混合銷售,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若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摻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新法另將「散裝米」納入糧食管理法管理;主管機關除公告違規糧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規情節外,並得公告商品抽樣地點、日期。

至於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市售產品應於三日內下架、一個月內回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

國產與進口米買賣進出分開記錄

此外,國產米與進口米的買賣進出應分開記錄,且一定規模以上的加工及進口業者,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農委會表示,新法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嚴防不法行為。農委會依據新的糧食管理法,已修正糧商管理規則、糧食標示辦法、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等相關子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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