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尼(George Stinney)1944年遭處決時年僅14歲,他個子瘦小,體重只有43公斤,據報導坐上電椅受刑時,還得墊一本厚書。
南卡羅來納州巡迴法院法官穆倫(Carmen Tevis Mullen)昨天在29頁的判決書中說,史蒂尼遭起訴處決,「依據憲法根本違反正當程序」。他認為,最大的不公不義莫過於侵犯個人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史蒂尼是在2個11歲和7歲的白人女孩遭毆打致死並棄屍溝渠後被捕,他只受審一天,執法人員宣稱他招認殺害兩女,但法院紀錄不見他的自白書。
雖然有位白人律師為史蒂尼辯護,但穆倫指出,律師似乎毫無作為。
全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只討論了幾分鐘就將史蒂尼定罪,他的律師卻未提出上訴,這個動作原本可以讓他暫緩執行死刑。
史蒂尼的家人在事發後都逃離家鄉艾爾克魯鎮(Alcolu),害怕在群情激憤的情況下會遭到報復。
他的兄弟姐妹如今都已70和80來歲,他們在一批律師支持下,近年致力爭取重審此案。他的妹妹凱撒琳(Katherine Stinney Robinson)告訴當地報紙「曼寧時報」(Manning Times):「我覺得很激動,因為這是遲來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