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7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0/09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原於103年10月9日與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祺電通股份 有限公司及政祺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股份交換合作契約第3 條股份交換基準日暫定為103年12月31日。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業務需要,董事會決議變更股份交換基準日為103年12月 25日。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