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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嘉科: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16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昆山康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7419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41716(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7686(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940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該公司營運資金所需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2513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04485.計息方式:年利率5%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一年為限(2)日期:不超過一年為限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11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9.3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昆山康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以美金匯率31.31及人民幣匯率5.053換算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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