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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有關報載台新金抨擊財政部違法缺失,本行提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1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62.公司名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電子報6.報導內容:今日媒體刊載標題:「向財部求償 台新金將加碼」,內容:「台新金抨擊財政部有三大違法缺失:第一,彰銀董事改選後兩天,財政部隨即召開改選後首次董事會,未符合董事會召開需七天前通知之法定要求。第二,上週三彰銀董事會,台新提名當選之獨立董事發言提出反對意見,但財政部未依法公告獨董之反對意見。第三,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本次彰銀董事改選合法登記期未到,且原董事長陳淮舟尚未簽字、確認議事錄正確無誤,但彰銀卻已於昨辦妥變更登記,將代表人改為財政部代表董事張明道。」之報導,因與本行事務有關,本行特予澄清。7.發生緣由:本行提出三點說明。第一,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本行第24屆第一次董事會係由當選權數最高票之獨立董事於董事改選後兩日召集,符合公司法規定。第二,該次董事會雖台新金提名當選之獨立董事形式上對於董事會議召集程式及選舉事項第一案表達保留或反對意見,惟因召集程式符合公司法規定,且其對選舉事項第一案不但提名常務董事人選並參與表決,所提名之董事並獲當選為本行常務董事,則該獨立董事實質上已對該議案表示同意,自無發布重大訊息之問題。第三,有關本行原任董事長未於股東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乙節,依經濟部93年7月26日經商字第 09302110870號函釋,得檢附提起給付之訴之有關證明檔案辦理變更登記。因本行業於103年12月15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原任董事長於股東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訴,故依經濟部函釋得向經濟部提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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