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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攻防!台新金聲請假處分 財政部具狀請求駁回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4.12.16 00:00
由於彰銀(2801-TW)董事改選爭議,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今(2014)年12月9日受理台新金控(2887-TW)假處分聲請,對此,財政部具狀陳述意見,請法院駁回該假處分之聲請。

財政部具狀內容如下:

一、依據財政部94年7月5日新聞稿及7月21日函之客觀資料,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並無契約上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台新金控所主張前2屆董監事改選協商,是財政部基於股東間之團結和諧,以利彰銀業務運作而為;本屆董事改選,因未能達成協議,故財政部基於維護公股權益考量,透過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盡力爭取彰銀董事席次,並尊重股東選擇。

本案源於彰銀94年間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特別股,目的是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提升經營績效,因屬公開標售,投標人基於己身投資策略而提出合理價格,相信均是著眼於彰銀之獲利,並經過審慎之財務評估。

不論得標者是誰,財政部立場一致,均無涉合併議題。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對台新金控近日於媒體之相關言論,財政部為維護彰銀之企業穩定性,將靜候司法公斷。

對於財政部的大動作,台新金回應表示,財政部94/7/21公函是透過彰銀交給參與「94年彰銀現金增資案」之投標人(包括淡馬鍚、兆豐金控及台新金控等)。財政部以當時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於該公函中承諾: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得標人,並同意支持得標人取得15席董事中之8席及5席監察人中之3席(即董監皆過半數)。台新金控以最高價競標而成為得標人並取得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時,依法即與成為第二大股東之財政部就94/7/5公告及94/7/21公函之內容成立股東協議。依法律規定,股東協議不是要式契約,故財政部與台新金控不必於同一書面上簽署。

台新金進一步指出,財政部以台新金控歷年已獲高額股息,做為其取得彰銀4普2獨並搶回彰銀經營權的理由,顯然誤解法律,且悖離眾所週知之投資與財務觀念。

台新金強調,事實上,財政部於94年、97年及100年等連續三屆彰銀董監改選時,亦均踐行股東協議而支持台新金控取得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監察人。財政部在台新金控繳交365.68億元股款且主導經營彰銀9年之後,毫無正當理由,突然背棄股東協議,自非合法。

台新金表示,財政部以12%之股權,卻為搶奪經營權,而先指示台銀、中小企銀、土銀、合庫等公股行庫持續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彰銀股權,再以公權力強力主導而爭取委託書高達18%(足可當選3席董事),最終果然如願奪取彰銀之經營權。此為財政部數月以來所公開承認之事實。財政部於違約強取4席普董及2席獨董後,竟諉稱「小股東有危機意識」,顯示臨時為推卸法律責任之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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