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永昌石膏化工公司周姓負責人雖明知二水硫酸鈣(俗稱生石膏)才可以作為食品添加物,但卻自民國102年起自大陸湖北進口由被告擔任負責人的「永昌石膏化工(應城)公司」生產且不得做為食品添加物的無水硫酸鈣(俗稱熟石膏)。
由於被告將熟石膏裝入印有衛生署核發食品添加許可證字號的袋子中販售。全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送辦,購買永昌化工石膏的第一化工陳姓負責人及盧佳食品公司3名盧姓涉案人都遭移送。
衛生單位所查扣的購自永昌化工的「天然石膏粉」經送驗,確認是不得作為食品添加物的無水硫酸鈣,內容還被檢出含有鋁、硼、鋇、鉻、銅、鎳、矽、鍶等重金屬。
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收押中的永昌化工黃姓負責人依詐欺及違反食品衛生法等罪嫌起訴;至於同案被移送的第一化工陳姓負責人及盧佳公司3名涉案人,檢方認定4人不知情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