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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為仿品能求償 易生弊端

自由時報/ 2014.12.1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吳昇儒、俞肇福/台北報導〕海關或警方查獲疑似名牌仿冒品時,幾乎都是直接委託該名牌在台灣的商標權利代理人鑑定,若判定為仿冒品,此權利代理人又可以代理告訴人身分提告求償,外界因此質疑此種鑑定方式,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薈萃發生將9支真品勞力士錶鑑定成仿冒品的烏龍案,薈萃鑑定人賴志銘應訊時竟也承認,沒有受過勞力士公司的直接訓練,還說「如果我判定是假的,就不會請勞力士原廠(再鑑定),我判斷是真的,就會請勞力士原廠(再鑑定)」。換句話說,賴只要判定是仿冒品,可逕自開出鑑定書,依實務作法,海關就會依法沒入,而薈萃也可提告求償。

不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第202條亦指出,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 (簽名保證不會虛偽鑑定,否則將涉及偽證罪),但實務上,這些鑑定人大多是查緝單位海關或警方所委託,並未符合上述規定,有法界人士質疑此類鑑定書的證據能力。

高等法院有一項涉嫌違反商標法的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46號)即認為,告訴人出具的鑑定報告,是告訴人自行出具的文件,事前未受檢察官委託,因此,鑑定報告沒有證據能力。

法界人士也擔憂,如果是高價的精品包、名牌手錶,被刻意鑑定是仿冒品,海關沒入後有可能遭到不肖關員「以假換真」掉包,若銷毀時又沒有專業人員鑑定,恐衍生官商勾結的貪瀆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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