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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劉喬安援交 壹週刊被指派記者設局

自由時報/ 2014.12.13 00:00
媽媽桑嫖客 自家人喬裝

〔自由時報記者金仁晧、楊國文、楊明怡/台北報導〕《壹週刊》日前報導,指讀者爆料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是高檔援交妹,報導內容還有劉女赴飯店與嫖客碰面的清晰畫面及對話內容,有媒體昨指出,這是《壹週刊》找自家女記者、男狗仔,分別喬裝媽媽桑、嫖客,設下圈套設計劉喬安;法界指出,若設局竊錄一事屬實,《壹週刊》有涉及妨害秘密等罪之虞。

港媒《東網》昨晚報導,《壹週刊》這項報導內容中,所謂香港讀者的黑衣男子(嫖客),根本就是《台壹》自己的香港籍狗仔隊員工,《台壹》社長裴偉得知影片外流緊急下令追回影片,企圖掩飾《台壹》嚴重違反新聞道德的事實。

劉PO照:小嫺是資深記者

劉喬安昨晚在臉書PO上一張照片,寫道:「是她,她說是小嫺,她騙我的,我哪天說要賣酒的衣服和被拍到的一樣,她是資深記者。」而此照片是一名壹週刊李姓女記者,不過,不久後,劉女就撤下此照片。

報導並指出,流出的影片顯示,《台壹》狗仔黑衣男在劉喬安進房前四分十三秒開始裝機器,還不時「喬位置」,擺放掩飾物,以求最隱密且效果最好的拍攝角度,過程十分專業。

劉喬安就在疑似《台壹》女記者的媽媽桑「小嫻」陪同下進入房間,並聽從黑衣狗仔男的指示坐在床邊「談價碼」。

《壹週刊》公司登記於台北市內湖,屬士林地檢署管轄,至截稿為止,仍無人針對此案提告,但因這段竊錄畫面已在網路流傳,恐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的妨害秘密罪,因屬非告訴乃論,檢方將研議是否主動剪報分案偵辦。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之內容,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另依刑法第二百卅一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屬非告訴乃論。

此外,若劉女本身並非援交女,本案也恐涉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最重可判兩年徒刑,但這屬告訴乃論,須當事人主動提告。

但有法官認為,記者為了報導新聞,喬裝媽媽桑、嫖客,意圖拆穿劉喬安,並非真的要媒介性交,不易構成第二百卅一條妨害風化罪,且也不罰未遂犯。

偷拍部分則意見分歧。部分法官認為,影片內容未拍到隱私部分,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但有法官指出,拍攝未經劉喬安同意,將觸法。

壹週刊:重點是有無援交

《壹週刊》社長裴偉認為,重點在「劉喬安有沒有援交」,如果她本來沒有,《壹週刊》卻誘導她說有,那就是「設局」,如果她原本就有,就沒有「設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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