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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友脫隊腹痛亡 5山友無罪

自由時報/ 2014.12.13 00:00
留下與死亡無因果關係

〔自由時報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是見死不救還是無力救援?男子余金和等7人前年組隊縱走南一段,余男在途中腹痛脫隊,僅簡姓隊友一路陪伴,余男後來死在山區,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5名先行離開的隊友,高雄地方法院昨認定,5人留下與否與余男死亡無因果關係,判決5人無罪。

高雄市百岳登山協會總幹事陳國川表示,登山隊友中途出狀況,隊友留與不留要視當時的環境條件,及隊友的支援能力等種種現實層面而定,本案雙方都有道理。

他說,一個登山隊伍出發之後,確實應有彼此相互照應的團隊精神,但目前一般登山隊組成,像個旅行團,大家各自付費前來,彼此體能、身體狀況都不清楚,生死與共太難,隊員還是得負起照顧好自己的最大責任。

民國101年1月24日,余金和與沈姓、程姓、方姓、連姓、簡姓等男隊友及陳女7人組隊,到中央山脈南一段登山,由沈男擔任領隊,預計29日結束,不料最後一天,65歲余金和突然腹痛嚴重脫隊,只有簡男一路陪伴。

陳姓女隊員曾向隊友提議回頭協助余下山,但方姓隊友認為他們沒有能力救余下山,5人決定自行過夜休息,最後由簡男下山向六龜警方報案,當救難人員上山抵達余紮營處時余已死亡。

法醫驗屍後認定,余男因急性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不治,若及早就醫不至於死亡。檢方認為,見死不救是「不作為」,登山隊是「危險共同體」互相負有防止義務,應彼此照顧、扶持,但沈男等人在余男身體不適時棄之不顧,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沈等5人。

但法官審理認為,5名被告「不作為」是否同時符合「過失犯」及「不作為犯」之要件?如有其中一要件不合即不成立,亦無從以刑罰相責。法官認為,5人因空間限制、救助能力及工具之欠缺,均不具防止余男死亡結果,因此判決5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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