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22.發生緣由:為與大陸地區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係,本行常務董事會通過與台灣銀行、合作金庫、中國信託、台北富邦及大陸之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南京銀行等9家銀行簽署「兩岸金融機構聯合授信(銀團貸款)業務合作備忘錄」。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合作備忘錄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