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 103/12/122.公司名稱: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仲琦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滿二年(民國104年1月31日)之日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民國104年1月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提前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依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2.01%(實質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七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以匯款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二、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4年1月1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3年12月31日)起至屆滿日(104年1月3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提前至104年1月30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4年1月29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三、檢附檔案:(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單可至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所得人為個人時,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定,不再併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人為法人時,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其已扣繳稅款得抵繳應納稅額。1.國內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2.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五、利息所得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達新台幣5,000元(上限1,000萬元)者,應以全額計算扣取2%補充保險費。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七、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