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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虹:本公司取得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371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最優申請人資格。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11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12.公司名稱: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新聞稿6.報導內容:「台北市政府公開評選「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371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評選出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其所提共同負擔比例為32.47%(低於本案公告之37.79%)。7.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371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最優申請人資格。8.因應措施:依台北市政府規定辦理後續簽約等相關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節錄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公告之本案基本資料如下:1.本案基地位於台北市萬華區雅江街以東、康定路以西、峨嵋街以南、康定路30巷以北所為街廓東側。2.本案基地包含本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371、371-2、372、373地號等4筆土地。3.本案係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公開評選程式委託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更新後台北市政府分回房地將作為公營住宅及消防空間使用。4.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台北市市有土地87.75%、國有土地1.11%、私有土地11.14%。5.使用分區:第四種商業區。6.基地面積:1,526平方公尺。7.建蔽率/容積率:建蔽率75% / 容積率800%。8.市有土地公告現值總值(103年度):455,848,788元。9.開發方式:台北市政府主導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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