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中規劃「取得成本:按實際取得成本認定。無法提供取得成本者,已取得房屋時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現值認定成本。」,其中「取得成本計算」亦失之公允,對不知道取得成本的民眾,如繼承,贈與,早期買的,財政部一律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加計物價指數作為取得成本,因為目前公告現值大約是市價的1/3至1/5,那麼房地合一稅以當時取得市價的1/3至1/5作為「前次取得」的成本認定,去計算差價及應繳稅金,那麼「祖厝」所有人會不會受不了!?(按:祖厝就是祖先留下的房產)
舉個例子,如果房地合一稅是20%,投資客2010年買進1000萬,2014年賣出1200萬,就以差價200萬去計算稅金,就是繳稅40萬。一般人在2010年繼承房子,2014賣出1200萬,因為,取得成本是零,所以,用2014年的公告現值300萬計算,那麼差價就是900萬,繳稅180萬。那麼投資客與一般人賣出「同樣價格」的房產,投資客只繳40萬,而一般人繳稅180萬,如此的課稅方式,只會使稅制更加不公平!
「居住正義」是普世價值!但是「房地合一稅制必須公平」才能使社會更和諧!吾人不同意張盛和提出的「先求有,再求好!」論點,要知道,台灣不是這些政客作試驗的試驗場!一個稅制的提出,必須周延,「先求有,再求好!」就如沒褲子穿,先穿一個布袋!試問?「奢侈稅」就是一個『布袋』嗎?【撰文者為執業二十年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