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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燃費補繳 12/31截止

中央商情網/ 2014.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014年12月9日電)公路總局今天提醒,今年7月份開徵及以前年度尚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的汽、機車車主,須於31日前補繳,否則依法將罰新台幣300元至3000元。

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補繳通知書已在11月寄出,民眾可利用各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金融機構,以及有設置公庫的各區監理所、站臨櫃等管道繳納。

公路總局表示,若在31日前未繳納,將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未繳納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強制執行。

此外,針對車齡1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機車,公路總局已在11月底再次寄送切結報廢通知書,提醒民眾辦理;車齡30年以上的機車,各監理單位已造冊進行查訪作業,協助民眾辦理切結報廢。

公路總局目前完成170多萬輛老舊機車報廢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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