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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明功案 法官改罪名判刑

中央社/ 2014.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9日電)彰化地方法院今天依私行拘禁致死罪判日月明功負責人陳巧明13年徒刑,法官認為,檢方雖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但被害人死亡應歸責於延遲就醫。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針對日月明功案作出宣判,日月明功負責人陳巧明被依傷害及私行拘禁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死者詹淳寓的母親黃芬雀4年6個月,其他涉案人許愛珍4年,劉享易3年10個月,林甫朋2年,尤威評10個月,王昱翔8個月,吳仁甫6個月。

彰化地檢署當初以傷害致死罪及妨害自由等罪名起訴陳巧明等8名被告,不過地院法官根據法醫研究所等單位出具的鑑定報告,認為被害人死因雖和毆打行為導致的橫紋肌溶解症有關,但延遲就醫也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

地院判決書指出,詹姓高中生被毆打拘禁初期,身體狀況尚佳,所寫下的自白書也言之有物,條理分明,多名被告也表示詹姓高中生被打後身體精神狀況尚佳,因此傷勢非致死傷,橫紋肌溶解症並非主要導致死亡的原因,而是因延遲就醫導致被害人死亡,因此依拘禁致死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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