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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告占地 新店區公所判賠

中央社/ 2014.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9日電)高速公路局不滿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向其租地後,卻違約轉租給業者經營安和花市。最高法院今判區公所和業者應連帶賠償1258萬元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高公局主張,從民國97年起將位於新店約3000坪大的地,以年租金73萬元的代價簽約出租給新店區公所,用來經營安和花市,雙方約定不得將土地轉租。但區公所卻在隔年把土地交給瑞虹公司委託經營,100年租約期滿後,公所推託業者拒搬也不願付租金。

新店區公所辯稱,當初高公局也同意將土地委外經營,區公所和瑞虹的合約到100年底屆滿,後來是瑞虹不法占用且拒絕還地,區公所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也沒有因此獲有任何利益,不須賠償。

一審判決高公局勝訴後,區公所在今年5月還地,但還是不願付賠償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高公局與區公所的合約在100年到期,雙方未簽新約,區公所就無權占有,不但應拆花市還地,還須付違法使用的租金共1258萬多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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