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民國97年5月1日張誌家和球團大高雄育樂公司簽訂前La New熊職業棒球隊球員契約書,簽約書中特別約定張誌家應遠離任何賭博行為,但職棒簽賭集團蔡政宜透過他人牽線認識張誌家,提出單場配合打假球成功可取得高額酬勞及分紅優渥條件。
判決指出,張誌家答應配合打假球一場100萬元,先後以借款名義共收受230萬元訂金,再約定每打一場假球扣抵100萬元,也就是先拿錢後辦事。
98年10月張誌家因打假球案遭板橋地檢署(現已改名為新北地檢署)傳喚,遭檢方諭知交保候傳,張誌家知道打假球的事遲早會水落石出,擔心遭球團求償,為避免賠償責任而脫產,將位於台中市一棟不動產贈與前妻。
球團依法求償,主張依雙方契約,張誌家須償還年薪10倍共1500多萬元,但球團僅先就其中600萬元求償。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球團經營職業棒球形象,因張誌家打假球行為,導致球團形象嚴重受損,求償6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無過高,判張誌家須賠償6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