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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 拖7年無法管

自由時報/ 2014.12.07 00:00
記者賴筱桐/專題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在民國九十六年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供地方政府參考,台北縣時代起,「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歷經三次修訂送議會審查,延宕近七年仍未通過,無法以罰款制裁違規業者,影響行政效率。工務局表示,今年六月已修訂自治條例草案,盼新會期審議通過。

違規罰款 管理條例未通過

目前工務局沿用台北縣府制定的「營建工程土石方處理及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針對違規業者祭出記點、暫停登錄、暫停營運及撤銷執照等手段,但部分規範模糊,缺乏罰款準則,約束力較小,外界質疑無法有效監督,難起嚇阻作用。

據統計,新北市有十五處土石資源處理場,今年一至八月,一家業者累積記點五次,予以暫停登錄,另一家報表與實際情形不符,加上無法提出具體事證,遭暫停營運一個月;違規態樣包括收容未經核准的土石方、未依程序申報、報表異常與超出許可量等。

市議員周勝考表示,數年前工務局曾將自治條例送議會,因條文不明確,在法規審議委員會被退回,希望修改後再送審;他認為,若自治條例訂得合情合理,業界有既定規範依循,不會無所適從,相信反對者是少數。

記點撤照 嚇阻約束力較小

工務局施工科股長涂貫迪指出,儘管自治條例尚未通過,但違規業者並非無法可罰,例如犯錯可記點,累計五次暫停登錄,情節重大者得暫停營運或撤照,同樣有制裁和警惕效果;自治條例與管理要點最大差異是增設罰款準則及細部規範,能積極管理業者,對市容提升與環境維護有正面助益。

舉例而言,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民間建築工程未將餘土計畫書報備查核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得命令該項工程停工;未經登錄擅自收容營建工程餘土,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暫停營運一至六個月,必要時得廢止設置或營運許可。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廖書賢認為,罰款對違規行為較有約束力,對守法業者不會有影響,公會支持訂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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