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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契約 親自辦理

中央社/ 2014.12.06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 6日電)金管會表示,自明年元月起,壽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等,應確認要保人確實有申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近期發生業務員先請保戶在空白申請文件簽名,事後業務員再代為填寫其他相關申請內容,向保險公司辦理契約變更、保險單借款。

另外,有保戶將保單、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予他人,他人趁機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解約,但保戶都未有辦理保險單借款、解約或同意委由他人代為辦理情事,致引發相關爭議。

有鑑於此,金管會強調,業務人員不可以代要保人代管印鑑、保單等。且也已經發布函令,自明年1月1日起,要求壽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等項目,應訂定更嚴謹的風險控管機制,確認要保人確實有申請。

金管會提醒,對於所投保的壽險如擬變更契約內容,應仔細審閱、親自填寫相關文件並簽名後,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以免引發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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