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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合生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3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0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05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0/1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違反法律或不名譽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並註銷。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第五條第四項第四款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本公司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利比例,留職停薪期間之認股權利予以收回並註銷。第五條第四項第四款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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