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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條例擬廢 設9年過渡期

中央社/ 2014.12.04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4日電)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至今逾45年,由於公務人力已可透過考試進用,銓敘部研議廢除派用條例,並設置9年過渡條款,降低衝擊。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在民國58年4月公布施行,當時是為了配合推動國家建設,公家機關在當時可以用學、經歷,及時遴選所需要的專業人力,但隨著時空變遷,派用人員的人力已可以透過公務人員考試進用。

根據銓敘部統計,到今年10月底,現職派用人員3095人,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49人,多在交通部轄下單位和地方政府的交通工程單位,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87人,前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的派用人員559人,這些派用人員年齡平均約51歲,任職年資平均約19年。

銓敘部指出,派用人員長期任職,已經偏離派用條例定位為臨時用人措施的立法原意,其他缺點還包括不符合憲法公開競爭考試用人的精神,派用官等資格條件比任用官等寬鬆,派用官等職等敘薪和任用有失衡平。

銓敘部認為,派用機關可以循考試管道遴補人力,且派用機關已逐步改為任用機關,因此研議廢除派用條例。

在派用條例廢止後,銓敘部將比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時的做法,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內增訂相關配套規定,做為派用人員繼續任職的法源依據。

而為了降低派用條例廢止後對未具現敘官等任用資格派用人員的衝擊,銓敘部將設9年過渡期,過渡期間,這類派用人員可以適用原來的規定辦理升遷,過渡期滿後,派用人員可以留任原來的職稱、官等、職務到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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