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法務局、衛生局及產發局共同辦理市售有機農糧(加工)品及蔬果聯合查驗,主任消保官陳信誠今天公布103年度查核結果,共計抽查997件有機農糧(加工)品,標示及品質不合格件數為27件,裁處共7件、計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另外,有20件移送違規業者公司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處。
產發局主任秘書高振源表示,有機農糧(加工)品抽查合格率97.29%,27件標示及品質不合格者中,包括進口農產品22件、國產農產品5件,其中7件違規業者公司登記所在地為台北市,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以罰鍰,並命業者更正販售產品標示或下架。
他指出,未來若再查獲相同違規狀況者,將依同法加倍(1.5倍)裁罰。
高振源說明,在台用中文「有機」字樣、英文「Organic」或任一國的有機文字或字樣農產品,必須經國內驗證機構驗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標示,產品上的驗證號碼可說是有機農產品的身分證明。
同時,消費者購買國產有機農產品,除可認明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外,有容器或包裝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上會標示品名、原料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等8項事項。
進口有機農產品部分,經農委會審查合格後,於容器或包裝標示品名、原料名稱、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等8項事項,消費者可據此辨識合格有機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