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一名科技公司鄭姓負責人,於民國101年7月2日,自前高雄市環保局長李穆生的行政祕書處,得知環保局將辦理「101年高雄市農地控制場址污染改善暨驗證計畫」勞務採購案,建議評選委員名單中包含某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胡姓助理教授。
起訴書指出,鄭姓負責人即於次日發送簡訊「There is a new Kaohsiung restaurant opening, don't miss it」至胡姓助理教授手機,要胡姓助理教授不要錯過擔任評選委員,胡姓助理教授也回覆「Ok」。
待胡姓助理教授收到高雄市環保局來函,胡姓助理教授也回覆願擔任評選委員,負責參與評審委員會共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的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辦理廠商評選等事項。
胡姓助理教授竟於標案召開評選會前,在高鐵板橋站2樓一餐廳內,將另外2家投標廠商應保密的廠商服務計畫書交付鄭姓負責人,讓鄭姓負責人的公司順利得標。
檢察官認為,胡姓助理教授身為採購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依洩密罪將胡姓助理教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