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星:本公司全數解除曼格投資有限公司假扣押本公司部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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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曼格投資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新北院清102司執全壯字第961號、北院木103司執全助甲字第22號、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士院俊103司執全助莊字第16號2.事實發生日:103/12/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爰曼格公司於日前參與認購本公司私募普通股票,後因故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惟雙方就私募內容仍有異議,曼格公司遂向法院聲請對本公司銀行存款52,206仟元執行假扣押4.處理過程:已委請本公司法律顧問提出相應法律措施並與曼格投資有限公司進行協調。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本公司已於103年10月21日收到經濟部商業司私募普通股20,000,000股(應募人為曼格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完成核准通知(字號:經授商字第10301201290號)。2.本公司亦主動於103年10月22日發函要求曼格投資有限公司撤銷該假扣押之執行。3.曼格投資有限公司已於103年10月22日發文函覆撤銷該假扣押並提供撤銷聲請狀及規費繳納之證明。4.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曼格投資有限公司於102年11月28日所申請之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52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5.103年11月21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指令,102年12月31日新北院清102司執全狀字第961號執行指令,應予撤銷。6.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民國103年1月10日士院俊103司執全助莊字第16號執行指令,應予撤銷。7.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民國103年1月10日北院木103司執全助甲字第22號執行指令,應予撤銷。8.本公司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因曼格投資有限公司撤回執行終結在案。9.本公司於103年12月3日全數解除被假扣押之銀行存款。7.其他應敘明事項:於重大訊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