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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證券:本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03 00:00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032.違規情形:本公司前業務人員曾00有以私人借貸或參與初次上市(櫃)公開銷售增資股票投資之名義,誘騙投資人將資金匯入其指定帳戶,且有多名員工參與投資。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規定,對新竹分公司停止其所營業務3個月 之處分,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止。(二)人員部分:1、前經理人陳00及前業務人員曾00: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指令解除其職務2、稽核人員王00: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指令處以暫停執行業務1年, 並審酌其擔任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性。3、業務人員李00及前業務人員唐00: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指令各對其分處 暫停執行業務6個月。4.預計改善措施:受處分之前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四員均於本日前已免職或自請離職, 另將配合主管機關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並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以避免類似情事 再度發生,以維護投資人權益。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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