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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抓猴未成 判退女子百萬

中央社/ 2014.12.02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日電)姜姓女子委託徵信社蒐集丈夫與女同事通姦證據,但徵信社卻未如期完成委託,法院判徵信社需返已收受的100萬元報酬。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姜女的丈夫於婚後多次在女同事住處夜宿不歸,姜女懷疑丈夫與女同事有通姦嫌疑,便委託徵信社蒐集證據。

判決指出,姜女先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與徵信社簽約,並交付新台幣5萬元訂金,3天後再交付60萬元。數日後徵信社以姜女丈夫家族勢力龐大,需打通關係為由,要求再增加40萬元費用,總計105萬元。

徵信社收受委任費用後,卻遲無執行委任工作跡象,姜女數次打電話至徵信社追問進度,徵信社員工藉故推拖,要姜女直接打電話給徵信社負責人,結果徵信社負責人又以案件有難度等語敷衍卸責。

直到今年1月20日姜女與丈夫離婚,徵信社仍未執行相關委任工作,姜女要求徵信社退回105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徵信社敗訴。

法官認為,姜女與徵信社契約中,是希望能達成通姦告訴或離婚訴訟的充分證據,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密室、衣衫不整,親暱露骨的行為或通訊等交往過密的事證。而徵信社在姜女離婚前都未完成,契約視同解除,判決徵信社需返還姜女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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