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野村及橋本的技能,並非錦龍華刻意花錢培訓。錦龍華雖提供高額分紅,但並非簽下競業禁止約款就可領取,而是取決於任職表現及經營績效,訂下競業禁止約款又未給予合理補償措施,屬不當限制兩人工作自由,應屬無效。判決出爐後,野村透過店員表示,能順順利利營業就好了。
據了解,錦龍華和兩人簽約時,野村職銜為店長,橋本是主廚。合約內提及分紅機制,只要月營業額達一二○萬元,店長可獲八萬元紅利,月營業額逾一七○萬元,多出來的部分,店長及主廚皆可取得六%員工分紅。
錦龍華主張,合約提及合約結束三年內,不得在國內開設相同性質料理店,否則須賠償公司資本額三倍、即九百萬元違約金;野村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和他人合作經營「野村壽司」料理店,一○二年獨力開設野村鮨,橋本跟著跳槽,兩人涉違約,他求償各兩百萬元。
野村及橋本駁稱,兩人到野壽司任職前,已會製作料理,廚藝非錦龍華公司教導,也沒有因為在野壽司工作,從而熟知客人飲食習慣而獲益。
野村指出,當初因拒絕與錦龍華簽訂更嚴格合約,才被片面解約;橋本說,約滿後被股東要求到中國上海工作,僅支付半薪,不得已才到野村的餐廳工作。
野壽司目前由日籍師傅佐藤隆治擔任料理長,中餐提供一千及一千六百元兩種套餐;野村鮨有一千二、一千五及兩千元等三種價位。晚餐兩間店皆三千元起跳,主打的都是江戶前壽司,特色為現場將生鮮魚貝類及醋飯捏製成握壽司,客人除吃食外,也能欣賞師傅製作時的技術,網友的評價都不錯。
小辭典
競業禁止約款
涉及專利、技術的私人公司,常會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約款」,約定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工作,防止離職員工把營業秘密交付競爭對手,在科技產業界尤其常見。一旦發生爭議,法官多會考量締約後有無給予員工補償,以及公司實際上有無須保護的利益,保障相對弱勢的勞工。
律師馬潤明指出,若公司在競業禁止條款中未清楚定義不得任職的行業類別、或限制期限太長、違約金太高,對於簽約的員工都屬有利,一旦鬧上法院,而員工又未洩漏機密,法官多半會認定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
律師王志超也指出,若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過高,將來違約,仍可向法院請求酌減。
(記者金仁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