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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波: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01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2/01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10,934,299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2/02~104/01/31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11.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提請 討論案。說 明:1.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本公司擬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2,000,000股,買回價格區間為新台幣5~11元(當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做為轉讓予員工之用。2.上述買回之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6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約佔本公司流動資產1.08%,並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3.買回作業細節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之。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庫藏股,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之。 第四條 凡認購人資格由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股數額則按職等、服務年資及特殊貢獻等三種類別核計;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總額、年資計算基準日、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第六條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七條 本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八條 本次庫藏股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九條 本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十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使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首次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之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6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約佔本公司流動資產1.08%,並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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