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指出,民國59年時,彰化市公所為彰化修訂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民國72年時,因配合辦理體育場預定地個案變更需求,改由縣府成為彰化市都市計畫區辦理個案變更與通盤檢討變更機關。
縣府表示,縣府依都市計畫法26條辦理通盤檢討時,縣府為了合理引導都市發展,落實彰化市整體規劃,因而規劃辦理「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案」,彰化市公所在辦理期間陳情,建議把彰化市都市計畫擬定權回歸彰化市公所辦理。
縣府指出,考量彰化市公所為彰化市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的管理機關,實際管理維護需要和民眾溝通協調,為了讓計畫內容與民意貼近且因應可能面臨的發展課題,彰化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擬定機關由縣府變更為彰化市公所,後續將報請內政部繼續審議,等到全案經內政部核定並發布實施後,將由市公所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