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9日下午5點,由顏姓男子駕駛、搭載南英商工學生的校車,在歸仁區中山路三段與民權南路路口前臨停,讓車上學生下車,當地道路寬度有限,影響後方車輛行進,引起後方的林姓駕駛不滿。
林男在校車起步後,不顧校車開到十字路口,將自小客車直接切入校車前方,顏男立即緊急煞車,沒引起追撞等交通意外。攔下校車後,林男下車與顏男理論,雙方爭執,2輛車停在十字路口,影響交通,民眾報請警方處理。
法官認為,就算顏男有疑似交通違規情形,但林男不具交通警察身分或職權,且以超車攔阻校車,已妨害校車通行權,主觀犯意明確,衡酌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