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條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除外,否則都要有事實認定,才能調閱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惟該法條也附加但書條款,即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偵辦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強盜、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該但書條款就是被檢方認為在限縮權限後,得以找到為特殊狀況必須調閱通信紀錄的彈性空間。(記者陳鳳麗整理)
該法條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除外,否則都要有事實認定,才能調閱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惟該法條也附加但書條款,即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偵辦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強盜、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該但書條款就是被檢方認為在限縮權限後,得以找到為特殊狀況必須調閱通信紀錄的彈性空間。(記者陳鳳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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